上海健康医学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发布人:后勤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112
  1.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传染病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学校党政领导的领导下,规范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 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1)、卫生保健部承担疫情报告责任,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各校区均需指定专兼职法定报告人,做好对传染病的传报、登记、随访等,建立传染病专册登记本。并按法规要求时限及时上报各校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疾控中心。

    2)、学生发生传染病时,由辅导员在第一时间向所在校区卫生保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法和所患疾病、发病日期、诊断单位等基本信息。教职工发生传染病时,由所在部门第一时间向所在校区卫生保健部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3)、学校发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院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并落实相应措施。

    4)、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 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按要求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传染病流行季节,采取相应排查措施,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督促其立即到医院就诊。

  4. 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并按照校区所在区县“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传染病人未经治愈,在传染期内不得复课复工。复课复工前必须持有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并经校卫生保健部审核后方可复课复工。

  5. 利用多种资源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 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对学生完成有关疫苗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如有必要,积极配合所在校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等群体性防护措施。

      

  

卫生保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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